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子租给了一名男子,租金是850元每月。40天后,她发现对方拉黑了自己,于是赶紧来到出租屋查看。结果发现屋里价值五六千块钱的电器都被卖掉,而男子却跑到广州旅游去了!
今年10月14号,赵女士将房子租给了一名男子,房子是一室一厅的,家具家电齐全,每月租金850元,押金也是850元。
刚入住没几天,男子称原来的洗衣机不好用,催赵女士买一个新的,结果新的洗衣机买来后,男子擅自把旧洗衣机卖掉了,不过赵女士也没有追究。
后面租房期间,男子找赵女士借过几次钱,第 一次是以交电费为由借70元称次日归还,但赵女士找借口拒绝了;第 二次男子又借10块,赵女士想着钱不多没让他还;又一次,没电费了,男子说手机里没钱,赵女士又帮忙缴纳了22元的电费。
之后,男子又多次找赵女士借钱,赵女士拒绝了并明确告知男子不要再借钱,后面两人也就没联系了。
直到12月2号,工作人员上门抄水表,屋里却没人开门,赵女士准备联系男子,这才发现对方拉黑了自己的联 系 方 式。
她感觉不对劲,赶紧来到出租里查看,结果一看傻眼了,屋里的电视、冰箱、空调和洗衣机等价值五六千块钱的电器,竟都被男子拆掉拿去卖了。
事后赵女士又得知男子买了机票飞去了广州旅游,还在社交媒体上炫耀,她气得直接报了警,目前这件事正在调查处理中。
不得不说这男租客真是奇葩,平时穷得叮当响,卖掉房东的电器后就跑去旅游,这是在破罐子破摔吗?那这种违法行为又该怎么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 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拘役或者罚金。
赵女士将房子租给男子,男子作为承租人不仅对房子及里面的东西有使用权,还对租赁物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却没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很显然,男子将屋里的电器私自卖掉了,就是将赵女士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对应的是2万元到20万元之间,才能达到立案标准,而男子变卖的电器价值是五六千元。
但即使男子的行为不能被刑法立案,他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这种行为太过分了,应该受到情节较重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都说“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不得不说,赵女士摊上这样的租客也真是够倒霉的。本来一室一厅家具家电齐全的房子,租850一个月其实已经很便宜了,没想到最后还损失这么多。
男子多次找赵女士借钱,而且都是几十块钱,这说明男子经济条件很差,而他私自卖掉旧洗衣机,也能看出他的人品其实不怎么样,赵女士其实应该留个心眼的。
但我觉得赵女士还是太善良了,男子要求换洗衣机她也换了,男子多次借钱她也借了,只不过没想到男子会别有用心做出这样事。
建议赵女士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男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善良一定要留给值得的人!对此事,你们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