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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 开云体育未来电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09
 未来电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未来电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27层 邮编:200041  本所

  未来电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未来电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27层 邮编:200041

  本所及指派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开云 开云体育APP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于 2021年 6月 2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年 9月 1日就深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77号),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年 12月 2日根据补充事项期间(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6月 30日)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补充事项期间以及补充事项期间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年 1月 24日就深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430号),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年 3月 24日根据补充事项期间(2021年 7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补充事项期间以及补充事项期间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根据补充事项期间(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补充事项期间以及补充事项期间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2022年 9月 13日,深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89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本所遵照深交所的要求,就《反馈意见落实函》所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一致,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或依据审核要求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发行人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补充核查,就涉及发生或变化的事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应章节进行了更新;发行人财务资料更新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财务资料的更新,未影响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核查结论意见。

  发行人于 2022年 3月 16日及 2022年 4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止)》(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672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注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无违法罪查询记录、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该等主体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发行人系由未来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低压断路器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无违法罪查询记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途径检索该等主体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罪查询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3,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最终发行数量不超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以最终公告的发行方案为准,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702.44万元、8,052.19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力合智汇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力合智汇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六、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意见无变更与调整。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莫文艺,莫文艺、莫建平、朱凤英和楼洋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意见无变更与调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浩宁持有发行人 11,312,977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77%。楼洋系浩宁的普通合伙人,浩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莫建平弟弟莫国平于 2022年 7月不再担任上海华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太仓华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以及江苏华电吴江热电有限公司董事职务,于 2022年 8月不再担任上海华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望亭发电分公司负责人职务。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的特别职权,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的特别职权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莫文艺、莫建平、朱凤英、楼洋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仍然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低压断路器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浩宁、层叠管理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等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1年 12月 31日和 2022年 1月 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行人决定解散并注销全资子公司中望电气及中辉分公司。中望电气已于 2022年 9月 15日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并于当日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望电气及中辉分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根据发行人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知识产权、对外及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未对该等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中,土地使用权是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房产是由发行人依法自行建造;注册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是由发行人依法注册方式取得或受让取得;对外由发行人通过或受让方式取得;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由发行人购买取得。发行人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8月末,发行人新增的重大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性质的销售金额超过 2,000万元的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8月末,发行人无新增重大采购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性质的采购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情况,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及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及计划。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符合有关法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子公司中望电气、苏州未来电力物联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2年 1-6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子公司中望电气、苏州未来电力物联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2年 1-6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年 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022年 1-6月,发行人享受上述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2 稳岗返还 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和社会保障局、 23.20 (苏人保就[2022]4号) 苏州市财政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事项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复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风险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备案手续,取得了相关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环保审批意见,取得了项目实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讨论,对《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作了总括性的审阅,特别对《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上述重要事项的发生或变化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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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在 ODM销售模式下,是否存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归属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对发行人是否涉及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归属纠纷进行的检索查询,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ODM客户及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 ODM客户之间不存在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归属纠纷。

  2、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及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在同步研发模式下以及 ODM销售模式下的产品专利、非专利技术的归属情况,发行人与 ODM客户关于设计、生产、销售的具体约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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